安徽省高校(部分)联盟学生互派与学分互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5 浏览次数:
一、学生互派与学分互认
1.联盟高校每年向联盟开放两个优势专业,接受联盟高校学生“访学”
2.在专业对等、课程学分互认的基础上,联盟高校从二年级本科生中选派30名不同专业优秀学生,到联盟开放的专业进行“访学”(借读)学习,学习时间为1 年。
3.联盟高校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和固定联络人员,负责研究和协调“访学”学生培养的各项工作,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4.根据对方的教学安排要求,提前与对方商定派出和学习的具体专业和时间等,并及时将派出学生名单报送对方。
5.学生的成绩和学籍管理按照派出方学生成绩及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到学生学籍处理问题由双方协商决定。
6.选派学生在双方学习由接收学校负责安排,并于学期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访学学生学习证明材料。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课程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相互认可。
二、学生管理
1.“访学”学生在对方学习期间,根据双方约定,享受“访学”学校在校生的有关待遇,如图书借阅、食堂就餐等。“访学”学生的住宿由对方学校负责联系解决。
2.学生在对方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籍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回校处理,“访学”学校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如在此期间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应按照学籍所在学校规定由个人或学校承担,“访学”学校应积极进行救助。
3.由“访学”学校向“访学”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临时医疗证和校园一卡通等,学生离校时收回。
4.“访学”学生的综合测评、各类奖学金评定、特困生补助、三好学生评选等,由学籍所在学校参照“访学”学校的有关学习证明及考评意见进行评定。
5.“访学”学生回校后按本校学籍管理办法处理结业、毕业、授予学位等问题。
6.“访学”学生须遵守访学学校的校规校纪。对违犯校规校纪的情况,“访学”学校应及时通报学籍所在学校,由学籍所在学校处理。
三、经费管理
1.“访学”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国拨经费、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生报到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访学”学校(国拨经费以当年度实际生均财政拨款为准),住宿费由学生按“访学”学校住宿收费标准直接缴纳至“访学”学校。
2.“访学”学生在“访学”学校学习期间需交纳的其它费用(如教材费)按“访学”学校在校生的有关标准收取。